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自治县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克服新一轮疫情的影响,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

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琼府办〔2022〕41号)的要求,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海南省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海南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下称“智慧金融平台”)或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下称“贷款服务中心”)申请并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的范围为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银行机构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且每家企业仅能申请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贴息支持。若企业存在同时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原则上,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业务,包括信用、质押、保证(含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贴息要求及条件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预算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第八条 申报的贷款贴息业务必须为通过智慧金融平台或贷款服务中心申请并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认定标准如下:

(一)通过智慧金融平台申请贷款

企业需在智慧金融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意向银行的金融产品进行贷款申请。受理银行应及时完成进件受理,并于贷款审批完成后,通过智慧金融平台反馈授信结果。

(二)通过贷款服务中心申请贷款

企业需在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签订《贷款申请书》(附件1),选择入驻意向银行,由贷款服务中心主任受理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受理银行应及时处理申请材料,并于贷款审批完成后,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后台管理系统反馈授信结果。


第九条 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贷款期限在1年期(含)以内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在贷款到期结清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超过1年期以上的,按1年期限给予贴息,在贷款发放满1年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 贴息申报流程与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金融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审核工作。省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三)结果公示。拟贴息企业和金额将在省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以及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金融监管局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贷款贴息资金,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报时预留的贷款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后即可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上申报贷款贴息,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申报材料如下:

(一)贷款贴息申请书,加盖公章,彩色原件扫描上传;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银行机构放款凭证: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据或银行对账单,以上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企业告知书(见附件2),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彩色原件扫描上传。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按月提供符合贴息条件,已结清的贷款业务信息,每月10号前填报贷款业务信息汇总表(附件3),通过智慧金融平台或贷款服务中心后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上传。同时,将加盖行章的贷款业务信息汇总表报送至省金融监管局。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部门分工。贷款贴息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省金融监管局负责智慧金融平台和贷款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维,为入驻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保障综合窗口服务能力,组织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评审、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开展贷款贴息政策宣传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的筹集、安排、下达和监督。

海南银保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无抵押信用类贷款的投放力度并积极向智慧金融平台和贷款服务中心引流,对入驻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入驻银行协助并及时准确反馈贷款业务信息,配合开展贷款贴息政策宣传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企业通过智慧金融平台和贷款服务中心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对接,协助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完成申报工作,配合开展贷款贴息政策宣传等工作。

省内银行机构要落实贴息贷款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设置业务台账,及时做好贷款贴息工作相关报表(或报告)的报送工作,督促借款人合规申请贴息,避免企业不合理重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配合省金融监管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业务完成贴息审核工作及相关的审计工作,积极向智慧金融平台和贷款服务中心引流,配合开展贷款贴息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申报中存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省级贷款贴息政策与本政策内容如有重叠,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贷款申请书.xls

       2:企业告知书.docx

3:贷款业务信息汇总表.xlsx




附件1:贷款申请书.xls
附件2:企业告知书.docx
附件3:贷款业务信息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