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自然资源惠民利企,持续优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服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服务

(一)供地前明确配建公服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出让用地涉及配套建设公服设施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服设施的类别、数量、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下限、设置要求等内容。地块出让后,配套公服设施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报建阶段原则上无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需补征求意见的,可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代为征求。

(二)提前提供用地有关数据。在土地出让公告阶段,用地意向单位即可向市土地交易中心申请提供用地红线、周边路网等材料。土地供应后,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的 ,用地单位可向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申请获取项目范围内已有最新地形图和地下管线数据。涉及涉密数据的,应按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方式办理。

(三)在出让环节明确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新公开出让用地的,在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中明确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按合同约定建成配建房产且缴清相关税费的,由代建企业直接移交给接收单位。

(四)推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极简审批。强化出让土地“清单式”管理的政府责任和作为,在海口高新区、江东新区推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提前统一开展区域环境监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区域评估评价事项,报有批准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将评估评审结果供项目使用,形成“用地清单”,在完成土地出让流程后,连同出让合同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后续项目审批、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减轻企业的负担。

(五)实行“拍地即进场”。出让地块挂牌成交并完成竞得企业资格审查后,竞得企业需开展地块前期工作的,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提交安全生产承诺函,经审核同意后可进场开展前期勘探测量等工作,支持企业加快开展前期建设工作。

(六)实施土地出让“交地即开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阶段,用地意向单位可先行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可以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用地意向单位可凭该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相关工作。待企业完善用地手续、缴清相关税费后,可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推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服务配套等设施。2023年3月1日《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施行以来,新出让或新批建的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无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直接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即可,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八)扩大容积率置换范围。因政府原因影响土地开发建设的,在符合详细规划、满足建设风貌管控及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在本市内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其他宗地进行等价值容积率调整。

(九)简化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对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的,由区政府按批次统一委托编制可行性报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并申报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分批次申报年度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含占用耕地规模)手续。

二、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十)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三张图”极简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方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及核发附图仅包含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彩色立面图及效果图,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对“三张图”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盖章确认。

(十一)扩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范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将位于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以外且新建建筑面积在400 平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零星公用设施纳入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二)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位于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项目以及通过“预审批”批复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可出具告知承诺制书承诺各项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规范等要求,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续再结合告知承诺制项目审批情况调整实施范围。

(十三)分阶段办理方案审查与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方案的审定意见后,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办理其他阶段的施工许可。

(十四)简化存量工业仓储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申请进行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直接进行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无需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批手续,无需重新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高工业项目筹建速度。

(十五)提前介入规划核实服务。在建设项目完成不动产测绘后、省工改系统申报前,建设单位可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开展规划核实前置服务,提前进行现场勘察,前置告知核实要求,引导企业加快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备齐申请材料,压缩验收时限。

(十六)允许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对办理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包括多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在满足《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可在省工改系统中申请办理分期分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十七)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同建筑功能及面积项目规划核实办理要求。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同建筑功能及面积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进行总量控制。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累计未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范围内进行额度扣减,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整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按上述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同原则处理。

三、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十八)实行“交地即交证”。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将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用地单位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交地时即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发证,实现“交地即发证”,为企业抵押融资、降本增效提供便利。

(十九)实行“交房即交证”。新建商品房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相关税费缴纳后,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即可申领不动产分证。缴交相关税费后,买卖双方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住权与物权登记同步。

(二十)实行 “不动产+民生”服务集成服务。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不动产交易一件事”办理入口进行申报,只需一次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实现登记业务网签备案、转移登记、税费申报、线上缴税、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过户等8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二十一)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人办理在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申请人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二十二)推广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强化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应用,企业和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事项,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载入登记簿同步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申请人可直接在“海易办”App或海口市不动产网上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和利用,减少企业群众时间成本。

(二十三)推行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统一办事平台,即可随时随地以零材料方式在10分钟内快速完成线上贷款申请,事后只需发起视频面签和线上落章签署贷款合同即可完成公积金贷款申请-签约-抵押登记的全部手续

(二十四)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合证问题。针对我市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项目,属于同一权利人在同一层相邻位置且已实际按一套房屋使用的两套住宅类商品房,未设立权利负担,产权无查封、无限制的,经申请人声明不再分割房屋的,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合证业务。政策性住房参照执行。

四、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便利度

(二十五)推行“窗口事务官”制度。申请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和不动产登记事项时,窗口事务官按照“充分授权、精准服务、首问责任”原则,对办事企业及群众提出的问题现场解答,并跟踪解决办件受理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政策边缘等问题,提供专门的协调解决、政策解读、导办指引等绿色通道救济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省、市具体政策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