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 ,加快推动养殖业“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转型升级,切实保障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加快推动养殖业“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转型升级,切实保障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1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和养殖用海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养殖用海项目,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超过50亩部分按标准征收。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门(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部门)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免缴当年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或在农业农村部门(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部门)核实经济损失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市养殖用海审批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区养殖用海审批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二)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申请人为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供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资料或者组织章程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为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提供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材料。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市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门(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部门)核实经济损失达60%以上的材料。

(五)市、区养殖用海审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区养殖用海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30日内,由养殖用海审批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减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申请人有异议,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养殖用海审批部门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对符合减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养殖用海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

第七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海口市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市、区财政部门和养殖用海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用海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养殖用海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