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和信息报送、审批、发布和更新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及各分局、各下属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文件及法规公文

1.一个时期内公众最需要了解的中央和省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规定。

2.市政府和本局发布的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决定以及贯彻上级政策和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机构概况、领导信息、权责清单、全局各单位联系电话、上班时间、“双随机、一公开”等信息。

(三)人事招聘、任免等信息。

(四)土地招拍挂公告、土地成交结果公示、土地证注销公告、土地确权公告、询价公告、土地规划公示、地价信息、农宅登记发证公告、不动产相关公告、海洋相关公告等公告信息。

(五)规划编制(修编)公示、规划项目公示、规划项目状态查询、“一书两证”查询 、规划公布等规划管理信息

(六)年度预算、决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财务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第七条 公开的形式。以方便群众监督为重点,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公开。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按“谁制作、谁审核”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单位按局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作出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局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责任分工及时做好各项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局监察审计科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