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申请观澜湖市政道路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受理编号:HK202409277925925)。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面积8888 平方米(约合13.33亩)集体土地(图编号:202420383),用于观澜湖园区基础设施市政道路二期项目配套的拌合站、堆料场和施工板房,临时用地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如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我局将撤销临时用地许可批复。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司须及时缴纳农用地占用税。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为 2 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土地,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设。

三、使用临时用地如涉及环保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经套核海口市“三区三线”成果局部图,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经套核海口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 年)局部图,其未占保护林地; 经套合海口市“多规合一”局部图,该宗地涉及旅游建设用地2866平方米、Ⅳ级保护林地49.51平方米、园地4321.02平方米和自然保留地1651.47平方米;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该宗地涉及灌木林地2715.48平方米、坑塘水面2607.76平方米、其他林地3161.16平方米和乔木林403.6平方米。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司须在半年内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规定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如市政府的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交还土地。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安生,电话:655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