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做好我市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促进退养渔民转产转业,缓解近岸海洋环境污染,推动近海养殖向深远网箱养殖转型升级,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切实保障渔业用海需求,降低渔业用海成本。《海口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我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加快推动养殖业“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转型升级,切实保障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140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的适用范围、符合减免的情形、申请办理所需材料、办理的程序和责任分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下列养殖用海项目,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超过50亩部分按标准征收;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门(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部门)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免缴当年海域使用金。

(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或在农业农村部门(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部门)核实经济损失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1.申请人申请减免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市养殖用海审批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

2.申请人申请减免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区养殖用海审批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2.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3.申请人为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供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资料或者组织章程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为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提供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材料。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市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门(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部门)核实经济损失达60%以上的材料。

5.市、区养殖用海审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区养殖用海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30日内,由养殖用海审批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减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申请人有异议,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养殖用海审批部门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对符合减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养殖用海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

(五)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六)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海口市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市、区财政部门和养殖用海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