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资规详规〔2023〕439号,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各界较好理解、适用该文件,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印发了《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三)《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四)《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七号)

(五)《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

(七)《海南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号)

(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

(九)《海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三把钥匙”协同监督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琼自然资函〔2022〕1597 号)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 (2021) 44 号

(十一)《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审批程序,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分类管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平与效率。

四、主要内容

该细则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定本细则的适用范围、调整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二章调整分类,主要阐释了启动控规调整的要求、控规调整类型和限定不予调整控规的情形,并明确控规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具体情形。第三章控规调整程序,具体包括明确控规调整的申请和受理主体,根据琼自然资规〔2022〕3号文细化了控规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的相关程序。第四章管理要求,主要确定了控规调整后验收、公布和备案等相关程序,对控规调整成果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档案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以及明确执行“三把钥匙”协同监管的程序要求。第五章附则,包括阐释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范围内调整要求,单元规划和公益性用地参照执行依据,与村庄建设发展方案的衔接,明确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式,以及解释利害关系人、条款解释方和执行时间等。

(一)关于启动控规调整情形方面。在《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号)控规调整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控规调整应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中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审批等相关要求,即“因上位规划发生变化,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以及其他经评估确需调整的情形,方可开展规划调整工作”,明确了启动控规调整的情形。

(二)关于控规调整不予调整情形方面。细则参照《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号)第五条限定了不予调整的情形,并细化了其中的第二款要求,明确公园绿地是特指规划的城镇公园绿地(用地代码为1401),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明确了若经主管部门同意,征求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和在公园绿地(规划)总量不减少、功能不改变的前提下,可对特定的城镇公园绿地进行腾挪调整。

(三)关于技术修正情形方面。《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号)第八条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经验,细化了技术修正的情形,明确了因控规修编时,信息收集缺漏等原因造成规划指标、规划许可、权属证书不一致,可在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和符合技术规范标准、且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前提下,根据有效的证书(土地权属材料或规划许可),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条件;因土地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可结合权属调整地块边界。

(四)关于控规调整程序方面。细则明确了控规调整申请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已供土地使用权人等,受理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并根据《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号)细化了控规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的相关程序,针对重大调整和一般调整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明确了技术修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进一步规范了控规调整相关办理程序。

(五)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村庄建设发展方案与控规调整方面。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全省村庄规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第五次》琼自然资函(2022)1379相关要求,细则明确了涉及到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村庄建设发展方案的,其成果按程序批复后,纳入控规入库更新,按照村庄建设发展方案执行。

(六)关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方面。细则充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性,根据海口市的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和相应规定进行处置,不适用本细则。

五、涉及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园区)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独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审批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六、执行标准

本细则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中心城区:根据《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关于对中心城区的限定:北至滨海、南至G98高速公路、西至市域边界、东至东寨港大道和演丰互通,包含中心组团、长流组团、江东新区三个功能组团以及南海明珠、如意岛、千禧酒店等人工岛。

功能区(园区):指海口国家高新区、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

公益性用地: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不含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

    八、惠民利民举措

     进一步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工作,明确控规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要求,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九、新旧政策差异

按《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实施细则,更好地指导我市规划调整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