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府〔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较好理解、适用该文件,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国务院修正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征收应满足公共利益情形,在土地征收审批前需开展预征收工作。2021年,国务院修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预征收流程及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流程、分工及要求,起草印发了《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正);

(五)《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六)《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扩权强区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等12个扩权强区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海府办〔2022〕28号);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

(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海府办〔2014〕208号);

(九)《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海土资征收字〔2014〕1141号);

(十)《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

(十一)《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号);

(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

(十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

(十四)《中共海口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字〔2022〕72号)。

三、重点解读事项

(一)关于启动预征收条件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界定具体征收项目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情形,结合我市项目报批实际,主要针对划拨类、出让类项目应提供的佐证材料,其中划拨类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立项相关材料证明项目生成、组织节地评价控制用地规模、出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确认用地范围;出让类项目需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材料(提供首页、目录页、相关内容页),以及用地位于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为便于预征收工作开展,文件明确按上述要求审查拟征收项目启动预征收的条件。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的解读。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片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按“房地一体”补偿原则,文件明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进一步规范各区政府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关于申请听证需达到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格式的函》(琼自然资办函〔2022〕179号)有关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要点“过半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并要求听证的,已组织听证”。为便于听证工作开展,文件明确“多数”为“过半数”。

(四)关于个别难以达成协议可纳入征收范围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为明确“个别”情形,结合集体土地征收权属单位实际,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文件明确对已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面积占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将未签约部分纳入征地申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