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收回桂林洋农场523208.07平方米(合784.81亩)国有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

二、收回土地位置:海口市桂林洋农场(以权属确认图为准)

三、收回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口市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海南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社会保险费标准:按《海南省收回农垦固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桂林洋农场办理收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不办理收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七、本通告发布后在该项目收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