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矿产资源规划

(2016—2020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七月




为了更好地落实全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按照“统筹陆海发展、严守生态底线、优化空间布局、高效配置资源”的思路,统筹安排海口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海南省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编制《海南省海口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适用范围为海口市所辖行政区域。《规划》基准期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海口市位于北纬19°32′~20°05′、东经110°10′~110°41′,地处海南岛北部,北濒琼州海峡,隔18海里与广东省相望。东与文昌市接壤,南靠定安县,西邻澄迈县。东西最长约61公里,南北最宽约63公里,总面积2304.8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9万公顷,海岸线长约136公里。海陆空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是海南省的省会和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常住人口220.07万人,户籍人口165.31万人。

全市下设秀英、龙华、琼山、美兰4个区,共辖22个镇(长流镇、城西镇、西秀镇、海秀镇、灵山镇、演丰镇、大致坡镇、甲子镇、三门坡镇、龙泉镇、龙桥镇、三江镇、云龙镇、红旗镇、大坡镇、旧州镇、龙塘镇、新坡镇、永兴镇、遵谭镇、东山镇、石山镇)和21个街道办事处,196个社区,248个村委会,境内有4个农场。

“十二五”时期,全市经济总量稳步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产值突破千亿元大关,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跨上百亿元台阶,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万元。“十二五”末,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161.28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9.6%;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2501元,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6.4%;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1.5亿元,年均增长17.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12.05亿元,“十二五”累计完成3397.90亿元,年均增长23.7%;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35元,年均增长11.5%;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35元,年均增长12.8%。 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形成了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三次产业结构由2010年的7.5:23.8:68.7调整为5.0:19.3:75.7。

《海南省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生态立市,要严守生态红线、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合理确定土地、岸线、海域等核心资源的开发规模和建设时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到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06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6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在“十三五”期间达到8000亿元以上。

(二)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15年底,海口市列入《海南省截止2015年底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种主要有褐煤、耐火粘土、高岭土、油页岩、沸石、膨润土、铝土矿、钴土矿、褐铁矿、砖瓦粘土、硅藻土、建筑用玄武岩、砖瓦用页岩、矿泉水、热矿水等15种(类),见(专栏一)

专栏一  截至2015年底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

序号

矿产名称

矿区数(个)

资源储量单位

查明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

1

褐煤

2

原煤 千吨

5513

4114

2

耐火粘土

1

矿石 千吨

5300

5028

3

高岭土

1

矿石 千吨

13593

13593

4

油页岩

1

矿石 千吨

296

296

5

沸石

1

矿物

858470

858470

6

膨润土

1

矿石 千吨

1577

1577

7

铝土矿

1

矿石 万吨

381

381

8

钴土矿

1

金属 万吨

0.3

0.3

9

褐铁矿

2

矿石 万吨

856

856

10

砖瓦粘土

1

矿石 万吨

710.5

710.5

11

硅藻土

1

矿石 万吨

1.02

1.02

12

建筑用玄武岩

50

矿石 万立方米

6405.94

5138.78

13

砖瓦用页岩

5

矿石 万立方米

1837.35

1837.35

14

矿泉水

3

允许开采量

立方米/日

1

15

热矿水

78

允许开采量

立方米/日

注2

注:

1、矿泉水,全市历年共查明经鉴定评审批复的矿泉水共5处,查明经批复的允许开采量共

7500.6 m³/d,其中目前尚持证开采的有3处,合计开采量为2134 m³/d

2、热矿水全市范围内共有113个开采井,各单井出水量总计10249m³/d,合374.09万立方米/年,当前实际开采井有78个,取水许可证登记允许开采量总计312.3万立方米/年,实际开采量总计约80万立方米/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根据海口市矿产资源禀赋特点,目前开发利用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砂、砖瓦用页岩、天然矿泉水和热矿水等;不具备经济开发条件的矿产主要有钴土矿、铝土矿等;因城市压覆、生态环境保护或开发利用经济价值低等因素目前不能开采的矿种有褐铁矿、沸石、膨润土等。

2015年,全市开发利用的矿产有3种,以建筑用玄武岩石材为主,其次为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热矿水。建筑用玄武岩广泛分布在第四纪基性火山岩区;矿泉水、热矿水主要分布在市区北部的新近纪地层区。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建筑用玄武岩开采量约422万立方米/年、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量约71.7万立方米/年,热矿水开采量约80万立方米/年。

截止2015年底,采矿权9个,其中矿泉水3个、建筑用玄武岩6个,海口市热矿水开采井共78个(仅指发取水许可证、个别发采矿证的)。

截止2015年底,海口市开发利用矿山共6个,从业人员523个,其中建筑用玄武岩4个,从业人数120人;矿泉水2个,从业人数403人;全2015年矿业总产值17831万元(不包含热矿水)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海口市开采的矿山以建筑用石料、热矿水和矿泉水为主,没有金属矿矿山,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总体良好,主要存在建筑用石料矿山开采形成的矿坑、植被破坏等问题。“十二五”期间,海口市加大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截至2015年底,累计恢复治理面积4.53平方千米

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为代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西段南侧,项目占地6000多亩大部分是历史遗留的露天采石场矿坑最深可达40多米,积水严重。通过土方回填地基处理园区绿化防护林建设等治理方式,现已基本完成矿坑的回填治理工作,在建的一期乐园及十四条市政代建道路也陆续开展中,取得良好的生态效果和社会效益。

(五)矿产资源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期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海口市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矿产资源管理同时肩负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

随着海口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交通道路建设、旅游休闲度假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工程)项目的陆续开展,对建筑用玄武岩等矿产资源需求增大,受各类规划制约因素,实际可设置采矿权区域有限,“十三五”期间海口市建筑用石料资源的供给压力较大。

生态环境约束更加凸显,加快转变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实施,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约束矛盾愈加凸显,矿产资源开发结构面临着调整、开发布局面临着优化、利用方式面临着转变。省政府审时度势,对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做出了“停止新设探矿权,停止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和热矿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等矿产资源以外的采矿权”等重大决定,为我市矿产资源改革指明了方向。

正确认识新常态下矿产资源领域的阶段性特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矿产资源工作要紧紧围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大南海开发区域中心城市、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的发展定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要求,更加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推进国土资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等基础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六)上一轮规划实施成效评估

《海南省海口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实施以来,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监督管理及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规范有序主要项目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实现情况总体良好,提高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基本实现了规划预期的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得到合理调控。根据海口市矿产资源的优势和分布特点,结合市场需求和海南省相关矿业政策,重点开发利用建筑用石料、矿泉水、热矿水等矿种,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与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一步提高。加强了矿山开采过程环境恢复治理监督,因地制宜实施治理,发挥矿区土地效益。截止2015年底,全市各类矿山占用和损坏土地累计恢复治理面积4.53平方千米。落实了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复绿方案并付诸实施。对海口市的建筑用玄武岩矿、砖瓦用页岩等历年开采矿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取得良好效果。

矿政管理水平和效率提高。通过把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作为依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矿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并作为考核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使规划执行得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通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促进了矿政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规划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管控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深化矿业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大力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全面开展矿业权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推进砂石土集约化基地化规模化开发,全面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为全岛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做好资源保障工作。

(二)规划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发展绿色矿业,促进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注重衔接,优化布局。主动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做好衔接,确保前后一致,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调控和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时序和重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勘查开发合理布局;重点统筹建筑石料、砖瓦用页岩类矿产开发利用布局。

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注重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优化矿产开发结构,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最大限度回收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向纵深发展。

改革创新,完善法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管理制度改革、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激发发展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健全矿产资源法规体系,规范权力运行监督。

(三)规划目标

1. 总体目标

适应国际旅游岛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新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适合海口市特色的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与产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产开发保护新格局基本建成,管理规范、开发有序、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矿业格局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2.2020年目标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进一步提高区域地质地质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至2020年,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部署,配合完成长流幅(F49E024009)、海口市幅(F49E024010)、白莲幅(E49E001008)、灵山幅(E49E001010)1:5万区域地质调查,长流幅(F49E024009)、海口市幅(F49E024010)1: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海南省陆域沉积盆地的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区(福山凹陷、长昌盆地)。

旅游基础地质服务进一步升级。加强旅游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规划期间,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安排,围绕新型城镇化和旅游开发,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应用示范,研究地热田统一开发的管理模式,重点提升打造海口观澜湖精品温泉旅游产业聚集区。

依托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建设海南省地质博物馆,包括海洋地球物理数据中心建设、基础地质资料收集归档、钻孔数据库建设归档等,为科学研究、地质教学、地质科普等打造平台。

城市地质调查及基本农田地球化学勘查。开展海口市的城市地质调查,系统调查地下空间利用现状,查明第四纪地质结构、工程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结构等,建立三维可视化模型和相关数据库,为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提供地学依据,并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

到2020年,海口市应作为全省示范点完成城市地质调查,基本形成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地质工作体系,基本建成城市地质资源环境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制度体系,探索形成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系统化、产业化、绿色化开发利用模式。

开展海口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区的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查明土地生态地质环境、地球化学质量,评价土地质量生态效应,建设环境—质量—效应三要素数据库,为耕地保护和管理、热带高效农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矿产资源持续供给能力增强。落实省政府加大砂、石、土等资源勘查开发要求,提升建筑石料矿产等基础性矿产保障能力,完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海南省十三五期间建筑石料保障工作方案》中我市“十三五”期间的建筑石料需求量4094万立方米及储备量500万立方米。砖瓦用页岩1200万立方米。《海南省十三五期间建筑用砂保障工作方案》海口市“十三五”期间建筑用砂需求量为800万立方米/年。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至2020年,矿山数量控制在33个左右(不包括热矿水开采井),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90%。加快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热矿水资源分区集约合理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到2020年,实现100%省级发证矿山和50%市级发证矿山达到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目标。

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2020年,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同步治理。规划期内,完成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388.62公顷。见专栏二及附表10

专栏二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主要指标

指  标

2015

2020

属 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矿山数量(个)

水气矿产(不含石油、天然气)

3

3

预期性

市级发证建筑砂土、石材

6

32

大中型矿山比例(%)

90

90

预期性

绿色矿山

省级发证矿山建成率(%)

100

约束性

市级发证矿山建成率(%)

5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公顷)

[388.62]

约束性

注:大中型矿山比例(%)不包含热矿水,[  ]内为2016—2020年的累计数。

改革创新取得实质进展。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重点解决矿业权设置与土地、林地、环保及安全等问题,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建立以储备为主要内容的归属明晰、监管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管理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投资多元化。

3.2025年展望

至2025年,实现城市地质工作全覆盖,建立系统完备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基本构建地质工作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关闭矿山的环境治理恢复全面完成;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三、勘查开发布局                                                                          

落实省矿产资源规划,衔接市域“多规合一”及海口市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划,根据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开发利用现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全市矿产资源工作,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以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为约束,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积极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页岩气等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配套建设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保障基地,落实海洋强省战略。

加强海洋地质工作,为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及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

全省一盘棋思路统筹我市建筑用砂石土的开发布局,促进资源优势互补。探索在市域范围内实行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总量控制,合理制定采矿权分地域、分时序出让计划,推进建筑用砂石土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依托遵谭镇至新坡镇、红旗镇至大坡镇一带建筑用玄武岩矿山,通过矿权到期整合等方式,合理推进建筑石料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加强甲子镇长昌矿区一带砖瓦用页岩综合利用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落实净采矿权出让、基准矿价等矿产资源管理各项改革制度。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勘查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的矿种为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热矿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等矿种;限制勘查钴土矿、高岭土等矿种;禁止勘查沸石、膨润土、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种。

2、开发调控方向与规划分区

1 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保障建筑用砂、石、土、热矿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供应;对钴土矿、高岭土等实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沸石、膨润土、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种。

2)开采规划分区

允许开采区。为了满足本市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十三五”期间规划安排建筑用玄武岩、砖瓦用页岩、矿泉水开采规划区块共33个。

备选开采区。满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临时用矿需要,将海口市境内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开发利用条件好,且具有一定建筑用石料资源储量规模的区域划定为备选开采区。《规划》将甲子镇里铁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开采规划区块、甲子镇高岭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开采规划区块、大坡镇赞统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开采规划区块、三门坡镇石岭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开采规划区块等4个区块划为备选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开发管理政策规定,重点划定高岭土、钴土矿等矿产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限制该类矿产开采。限制开采区内建筑用砂石土、矿泉水、热矿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规划》主要落实省矿规划定的海口市大坡-大边钴土矿开采区、海口市长昌矿区水嘴坡矿段高岭土开采区及涉及文昌市抱罗镇南和-福朝村高岭土开采规划区涉及海口市域范围等3处限制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历史文物所在地、名胜古迹所在地;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地区;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达不到资源合理利用、整体开发等要求的矿产地;开发利用会造成严重资源破坏或浪费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规划》主要落实省矿规划定的海口市金牛岭沸石、膨润土禁止开采区,并将海口市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全部纳入禁止开采区

(二)监督管理措施

限制开采区。限制区内的开采活动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一律不设置所规划矿种的新的采矿权,现有采矿权期满后不予以延续。

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内不再新设采矿权,原有采矿权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依法有序退出。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一)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设置区划

全面落实《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设置涉及海口市的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见专栏三。

专栏三  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设置区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涉及海口市域范围的建设内容

投资测算

(万元)

1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开展海口市地区长流、海口、白莲、灵山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为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资料

400

2

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

安排海口地区长流、海口幅近岸海域1∶5万图幅海洋区域地质调查,为重要海岸带保护与沿岸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学支撑

3000

3

基本农田地球化学勘查

开展海口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区的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查明土地生态地质环境、地球化学质量,评价土地质量生态效应,建设环境—质量—效应三要素数据库,为耕地保护和管理、热带高效农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000

4

重点城市地质调查

开展海口市的城市地质调查,系统调查地下空间利用现状,查明第四纪地质结构、工程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结构等,建立三维可视化模型和相关数据库,为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提供地学依据,并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

5000

5

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应用示范

围绕新型城镇化和旅游开发,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应用示范,研究地热田统一开发的管理模式,重点提升打造海口观澜湖精品温泉旅游产业聚集区

200

序号

项目名称

涉及海口市域范围的建设内容

投资测算

(万元)

6

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

以海南岛长昌盆地为主要工作区,开展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预测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估算资源潜力,探求资源量

1000

7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全面开展海口市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

250

8

地质环境监测

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继续开展海口市地下水动态监测,确定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提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建议以及地面沉降治理措施。安排40个专业监测井建设,建成海口市东部东营—东寨港地区海水入侵地下水专业监测网。开展海口地区重点区域的地面沉降监测

1000

9

地质公园建设

协调雷琼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建设,实现地质遗迹保护与人文旅游景观和谐发展

2000

10

地质博物馆及数据中心建设

依托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建设海南省地质博物馆,包括海洋地球物理数据中心建设、基础地质资料收集归档、钻孔数据库建设归档等,为科学研究、地质教学、地质科普等打造平台

10000

(二)采矿权设置区划

全市共划分出开采规划区块35个(未包括已发取水许可证的78个热矿水单井),其中建筑用玄武岩27个,砖瓦用页岩5个,矿泉水3个,详见附表7。

这35个开采规划区块中,已设采矿权保留有9个,其中建筑用玄武岩6个,矿泉水3个;空白区新设26个,其中建筑用玄武岩21个、砖瓦用页岩5个。

(三)开发监督管理

开发管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拟设立尚未出让的采矿权予以调出;已开采的矿山期限届满关停,或在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矿区调整、资源置换等方式依法处置。

禁止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自然保护区内已有采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以下区域严格限制矿产开发:(1)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域;(2)具有地方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的区域;(3)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应用研究不够,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区域;(4)在较高技术经济条件与一定外部条件下,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5)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6)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7)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开发矿产资源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不再新增采矿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在建和已建的采矿项目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正常开展采矿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情形需要提前关闭矿山或者收回采矿权的,由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协议收回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议收回采矿权并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协议收回采矿权的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继续全面推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采矿权出让时明确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要求。

加强矿山临时用地管理。采矿权出让时,必须合理安排与矿山实际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矿石加工区、堆料区、生活办公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矿山临时用地。采矿权到期闭坑后,采矿权人应主动恢复临时用地的地貌景观。建设、规划、环保、林业、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严格开采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相应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满足资源利用效率指标要求,必须达到省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和选矿技术。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经审查批复后严格实施。

专栏海口市主要矿种规划最低开采规模

矿产名称

单位

规划矿山最低年开采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建筑用玄武岩

矿石 万立方米/年

30

10

砖瓦用页岩

矿石万吨/

30

6

饮用天然矿泉水

允许开采量  万立方米/年

10

5

热矿水

允许开采量  万立方米/年

20

10

注:①没有小型规模标准的,为不得新建该矿种的小型矿山。②矿泉水和热矿水的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制度,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凡建设项目选址、自然保护区设置、风景名胜区划定等涉及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部门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科学论证。

开发监督管理。严禁无证采矿或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采矿;严禁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监督矿山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开采设计施工或者开采,禁止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督促采矿权人通过国土资源部建立的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并公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全市矿山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证照是否齐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安全生产各种防护设施是否科学完备;安全生产经费是否正常提取和使用。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开采总量调控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关要求,结合海口市十三五期间对饮用矿泉水、医疗热矿水、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含建筑用土)、建筑用河砂计划需求和历年市场供需情况以及矿泉水、热矿水、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含建筑用土)、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开发利用现状,规划期内对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年开采总量不进行调控,矿泉水、热矿水年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

开展年度供需预测分析,合理调控矿业权数量。开发利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禁止矿山企业超设计规模生产。

(二)资源开采布局

全省一盘棋的角度,统筹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采矿权设置区划。为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资源保护、地质环境、城镇及基础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时用矿需要,合理安排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开采布局,规划十三五期间石料资源储备的备选开采区。

本轮主要落实省矿规划定建筑石料开采区块21个,砖瓦用页岩5个。为满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矿需要,将海口市境内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开发利用条件好,且具有一定建筑用石料资源储量规模的区域划定为备选开采区。十三五期间海口市规划4个备选开采区,仅在现有的矿山不能满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时才能动用。

截止2015年底,已设采矿权保留建筑石料矿山保有资源储量1357.88万立方米,规划期内全市拟新设建筑石料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3781.06万立方米。即十三五期间全市可供给建筑石料保有资源储量为5138.94万立方米,可满足海口市十三五期间的建筑用石料4594万立方米的用矿需求。拟设置砖瓦用页岩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1837.35万立方米;满足 “十三五”期间我市1200万立方米的用矿需求。依据《海南省十三五期间建筑用砂保障工作方案》全市“十三五”期间可供应建筑用砂资源量831.3万立方米/年。基本可以满足我市十三五期间800万立方米/年的用砂需求,具体保障方案由河砂开采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另编制。

(三)开采准入管理

1.开采资格准入条件

严格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规定和琼府〔201466号文相关规定出让采矿权,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纪录的采矿权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事相应的采选活动。

2.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相应的开采技术规范要求或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要求。新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国家规定的开采回采率要求以及相应矿种规模准入条件。

3.开采空间准入条件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公益林地、基本农田、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及可视范围内有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和高压电力线的地区内设置采矿权。对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急需配套的资源需要新设采矿权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与重要生活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与学校、敬老院、居民住宅、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的距离原则上不得低于300米。

与重要能源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与电力设施的水平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300米;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0米;与石油天然管道的加压站等设施及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间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500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米。

与交通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与铁路线路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米;与高速公路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500米;与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用地外缘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00米;与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50米;与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0米。

与高压电网线保持安全距离。开采规划区块范围与高压电网线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4.开采利用技术准入条件

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和选矿淘汰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矿山企业应保障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

5.开采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建筑石料矿山生产的条石、块石、碎石、石米、石粉,必须充分利用,必须执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达到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的具体指标要求。

(四)热矿水的开发管理

1.热矿水及其开发现状

海口市热矿水资源丰富,可满足海口市温泉旅游产业建设需求。海口市域内现存热矿水井约113口,涌水量不小于84000.46m3/d,当前备案开采井有78个,取水许可证登记允许开采量总计312.3万立方米/年,实际开采量总计约80万立方米/年。开采井布局欠合理,有些地段开采井过于密集,有些地段尚未勘查开发。

2.热矿水开发管理

现依据海口市热矿水井相对密集分布情况划分出三大集中开采片区西海岸片区(开采井数量37个)、主城片区(开采井数量21个)、海甸片区(开采井数量17个),详见专栏五。

专栏五、海口市热矿水水源地重点控制开采区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表

热矿水重点控制开采区名称

开采井数量

日均开采量

(m3/d)

总量调控指标

(备案允许开采量)

万立方米/年

备注

西海岸片区

21

98.8

主城片区

37

148.6

海甸片区

17

49.9

根据《海南省琼北自流盆地承压型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设置规划总结报告》关于海口地区热矿水开采井单井影响范围0.785km2,每0.785 km2范围第5+7层热矿水允许开采量应<783 m3/d的指标,相关部门应严格管控各单井、各片区的开采总量,确保不得超量开采,对已超量或临近超量开采的片区,不得新增采矿权,已设采矿权要限量开采。

海口市热矿水开采井审批和管理,由于存在行业的局限性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目前海口市尚未进行系统性的热矿水的矿业权设置与管理,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协调,科学安排热矿水开采井密度,避免相互影响,防止水压力降落漏斗形成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随着海口地区的经济发展,对热矿水资源的需求量增大,主管部门对热矿水资源的管理应从行政与技术手段上进一步加强,对热矿水进行规范有序的监督管理,确保海口热矿水资源的集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管理措施

严格按划定的允许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采矿权的设置。在允许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的外围之外,不得设置矿泉水、热矿水、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含建筑用土)、建筑用砂采矿权;依据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出让采矿权时,采矿权与区块空间范围的拟合度不低于70%

允许开采区(建筑石料、砖瓦用页岩)和备选开采区(建筑石料)内设置采矿权时,应严格遵守不占生态保护红线、不占基本农田、不破坏林地为原则。对于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尽可能实行整山平夷式分期开采;对于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作为矿界。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采矿权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锐角。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从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和生态文明示范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恢复、责任追究”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矿业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020年,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完成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到2025年,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历史遗留问题恢复治理全面完成,形成“不再欠新账,全面还旧账”的新局面。

1.加强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新建(在建)矿山必须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需根据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明确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主体责任。

2. 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按照海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标准,做好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改革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责令其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按照上述方案的规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依法查处地质灾害多发、三废排放超标、侵占破坏大量土地资源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网络,定期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对不按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治理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加强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在矿山闭坑前,矿业权人需依法对所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闭坑。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积极争取中央与省财政的支持。同时可以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出台对应的政策、方案吸引社会资金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关于“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要求,规划期安排了琼山长山石场、琼山大坡北昌石场等36处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恢复治理总面积,388.62公顷,详见附表10。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开展调查,制定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及采挖点、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台账和数据库。研究制订海口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推动改革,建立基金。制订海口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标准,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改革,全面实行三合一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和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加强监督,完善投入。继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拓宽思路,综合治理。鼓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矿山企业“以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四)绿色矿山建设

以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督促和支持矿山企业统筹矿产开采与环境保护、企业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关系,通过创建绿色矿山示范点,带动和推进海口市绿色矿山建设。

1、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全面开展海口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到2020年,实现100%省级发证矿山和50%市级发证矿山达到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目标。

2、绿色矿山基本条件与建设要求

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九个方面来建立绿色矿山,并达到矿区环境规范整洁、合理利用资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树立良好矿山企业形象等五个方面的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必须十分注重资源集约节约与利用、开采技术创新、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开采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3、绿色矿山发展支持政策和监督管理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示范区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加大在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方面财政资金投入,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并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仅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创新和健全管理制度。为绿色矿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布局,严格规划准入制度,明确矿业权设置和矿业用地准入门槛。

、规划实施管理

(一)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宏观调控力度,海口市范围内的一切矿业活动都必须服从《规划》,将《规划》纳入海口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监督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做到依法管矿,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二)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实施详细计划。将规划实施目标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具体领导负责人及矿山企业,将规划实施目标执行情况作为领导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及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

(三)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

建立健全年度计划与规划衔接的机制,明确规划重点任务的时间安排和顺序,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将规划的矿业权数量、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主要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分年度逐步落实。

(四)严格矿业活动规划审查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土地复垦等项目立项,以及矿业权的新立、变更、延续等审批登记,必须依据《规划》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不得设置出让采矿权,不得同意办理矿权登记。

(五)实施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实施规划评估是调整或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结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规划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影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主要因素,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和完善的政策建议。评估方式分为: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措施和规划调整、修订意见;规划期末,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为下一轮规划编制奠定基础。

(六)建立规划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途径,充分吸纳广大公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公开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级规划的内容、年度计划、实施评价、调整与修改方案、违法违纪案件等,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提供有利条件。

(七)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动态,实施“一张图管矿”。及时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作出判断,确保规划的实施和处理决策,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