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制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工作举措的函》(自然资函〔2018〕2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体系

将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海域使用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事项,交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报批、统一出具批文。

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设施农用地和“只征不转”“不征不转”规定的项目用地,以及其他不作为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但砍伐地上林木的,需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

项目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含林地)的,统一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明确“有保有控”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原则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调控政策要求,按照“有保有控”的原则,重点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全省十二个重点产业、省重点产业园区、“五网”基础设施和“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等符合海南发展方向和其他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商品住宅新增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国家和本省禁止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手续。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三、构建“多审合一”审查机制

对市县总体规划已明确开发边界的产业园区、城镇,要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要求,提前做好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以区域评估替代单个项目评估。省重点产业园区的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城镇开发边界的区域评估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选址环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合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在供地环节,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东方临港产业园和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等推行极简审批的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  

四、建立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合并审查机制

林地范围根据市县总体规划确定。因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将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建立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合并审查机制,不再单独办理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审批手续。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事项时,对涉及林地征(占)用审批且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同时办理规划调整审批和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事项时,涉及林地征(占)用审批且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定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省级林地征(占)用审批事项委托给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时办理规划调整审批和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对办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事项时,涉及林地征(占)用审批且属于国家林草局审批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报批手续。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合并审查具体程序详见附件。

林地经依法批准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后,用林单位按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实际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可以与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审批同时办理。

五、推进“多验(测)合一”

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实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六、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统一印制新版证书。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级各有关审批单位要对现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设,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各市县要积极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等服务。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省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审批合并办理程序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材料清单
           3.关于批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手续的函(参考范本)
           4.证书格式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

审批合并办理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林地征(占)用审核和规划调整申请,并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因政府储备土地或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和规划调整的,可以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程序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会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并将《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等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2.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评审、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3.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审批请示。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与林业管理职责已合并的,第1项和第2项统一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三、市县人民政府办理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经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均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包括受委托审批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文件中一并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项;

2.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依法均属于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经审核后,将《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等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3.林地征(占)用依法属于国家林草局审批权限的,规划调整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林地征(占)用材料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程序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均属于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规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3.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逾期不送,视为同意;

4.属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规划调整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批文件中一并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项,并抄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5.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规划调整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批文,在审批文件中一并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项,并抄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五、报国家审批程序

林地征(占)用依法属于国家林草局批准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按照规定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

2.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草局;

3.国家林草局审批相关林地征(占)用事项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国家林草局审批情况,转发给市县人民政府,并函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附件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材料清单

经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省级权限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规划调整、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和范围、规划情况、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情况、用地面积、具体用途等内容);

(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三)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意见;

(四)涉及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的,提供发改或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五)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按规定提供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涉及使用公益林地的,还需提供省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林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关于批复**市(县)**项目/批次/地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手续的函

(参考范本)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项目/批次/地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手续的请示》(**〔202*〕*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县**项目/批次/地块总体规划调整。规划调整的内容为…。

二、同意**项目使用你市/县征(占)**乡镇(林场/农场)林地**公顷。你市/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已制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抓好落实,确保本市/县规划林地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不降低。

三、同意你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由你市/县政府征收**镇**村民小组/经济社等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并将其中**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公顷)、**公顷集体未利用地,以及**公顷国有农用地(含耕地**公顷)、**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你市/县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及时兑现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用。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你市/县政府要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并及时兑现收回土地各项补偿费用。

四、本次批准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确定具体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按照新用途供应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等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次批准用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万元,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请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国家林草局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督察专员办事处、省税务局,**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县林业局。


附件5

 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

 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