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企业群众满意,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对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内容:

1.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2.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4.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5.不动产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其它违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监督方式
1.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日常的监督
检查,建立健全登记日志和痕迹管理制度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2.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两级审核、业务会审和办件抽查制度;

3.依托市政务管理局信息平台,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4.定期邀请热心企业群众代表担任评议员,通过明察暗访、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散漫、违纪违法等情况。

第五条 监督结果: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有违反,依照相关条款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