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群众申请登记,规范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和绿色通道业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充分了解群众需求,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上门服务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

1.70岁以上老年人;

2.患重大疾病,无法到场办理人员;

3.行动不便的残疾人;

4.怀孕待产且行动不便的孕妇;

5.其他行动不便、受限人员。

第四条 服务内容:对“老弱、病、残、孕”,行动不便人士及特殊行业等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核对身份、校验资料、询问等业务。

第五条 上门服务程序:需要上门服务的申请人,需事先委托代理人提供符合办理相应不动产业务的全部材料,凭借残疾证等证明材料通过电话或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预约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受理预约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约定上门服务等事宜。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将终止或暂停上门服务:

1.服务对象思维不清,无法正常交流且无法用文字交流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绿色通道”制度

第七条 适用对象:

1.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民生工程的各类登记审核;

2.老弱病残及其他身份不便的特殊人群;

3.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服务内容:

1.主动引导,优先办理。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企业群众,由咨询台工作人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给予优先受理。

2.专人协助,提供指导。根据业务需求,中心可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各类业务相关手续,做到提前介入、全程指导,或享受“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等无需久候的服务。

3.容缺受理。申请人具备受理的基本条件、主要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和手续有欠缺的,允许先缺件预审或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和容缺时限,同时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填写承诺书。审核人员根据容缺明细,确认容缺资料补齐后立即进行审核。

4.接受预约,延伸服务。符合“绿色通道”服务条件的对象,工作人员应事先或当即接受申请人预约,根据约定时间受理业务,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预约事项办理完毕或开展“上门服务”等服务措施。

第九条 绿色通道程序:申请绿色通道的企业群众,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预约“绿色通道”,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民生民生工程,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重点项目名单为准,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众,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工作人员受理预约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约定“绿色通道”等事宜。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将终止或暂停“绿色通道”:

1.证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2.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