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清退小微企业2017年-2019年度不动产登记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标准,企业可自行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xwqy.gsxt.gov.cn)网站查询小微企业名录库,符合小微企业的可凭缴费发票、退费申请书、缴费银行卡复印件以及缴费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
    联系电话:65722506
    特此公告。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