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土地登记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从2016126日起,取消原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按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一般每件收费80元。在此之前,我局根成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关于海南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琼价费字[1993]150号),一般按每平方土地0.2元收取土地登记费,2015年收费280多万元,2016年收费357多万元。

二、取消矿产资源补费征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从201671日起,取消矿产资源补费征收,改由税务部门按不同税率征税。从2013年起矿产资源补费征收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2017111日起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从2006年至今,我市缴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共有97家,缴交的保证金共1291万元,涉及96家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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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