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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60-4/2023-00190 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文  号: 海资规详规〔2023〕439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海资规详规〔2023〕439号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及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2023年5月9日局务会议及2023年10月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 修正)、《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 号)、《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 号)、《海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三把钥匙”协同监督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琼自然资函〔2022〕1597 号)和《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园区)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独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审批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调整原则)控规调整应遵循重点统筹、规范调整,
公益优先、功能优先,数字赋能、动态监管,支持发展、促进实施等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调整,按法定程序报批。功能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调整分类

    第五条(调整要求与分类)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当符合《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 号)中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审批等相关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和一般调整两类。对规划成果表达错误和信息误差进行勘误等属于技术修正。
    第六条(不予调整情形)除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外,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已经依法出让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经营性用地未满两年的;
    (二)侵占规划城镇公园绿地(用地代码为 1401)建设非公共服务设施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征求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和在公园绿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改变的前提进行腾挪的情形除外),或者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的;

    (四)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的;
    (五)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调整)控规重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编的;
    (二)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属性修改的,或单元规划各控制单元之间建设规模指标腾挪的;
    (三)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的(含用地性质比例);
    (四)规划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六)属于第九条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一般调整) 控规一般调整为除控规重大调整外的其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
    (二)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的;
    (三)在符合功能相容、环保要求及不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的前提下,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的;
    (四)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确需调整规划用地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的;
    (五)在满足人防、消防以及机动车位等要求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等规划条件的;
    (六)属于第九条情形的除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对简化控制详细规划调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技术修正) 技术修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进行更正;
    (二)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
因控规修编时,信息收集缺漏等原因造成规划指标、规划许可、权属证书不一致,可在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和符合技术规范标准、且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前提下,根据有效的证书(土地权属材料或规划许可)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指标;因土地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可结合权属修正规划地块边界;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或者工程实施对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及对道路竖向、线位和部分技术参数等进行微调;
    (四)为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修正或完善相关规划指标。

第三章 控规调整程序

第十条(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 控规调整包括申请办理和主动优化两种情形,其中申请办理控规调整的主体应为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已供土地使用权人等;主动优化为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进行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受理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权限受理调整业务。
第十一条(重大调整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内容初步审查,对修改进行必要性论证,委托编制论证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进行启动前公示、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形成专题报告,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下达启动批复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二)根据原审批机关意见编制修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日,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修改方案;
    (三)由市政府组织专题研究,并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依法报批。
第十二条(一般调整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对调整内容进行审查,对修改进行必要性论证,委托合并编制专题报告和修改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审定修改方案;
   (二)由市政府组织专题研究,并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技术修正程序)技术修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提出申请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主动提出纠正,提交更正说明报告,视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
   (二)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进行规划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三)公示征询意见后,形成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公布和备案)控规调整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对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进行盖章验收;验收成果及时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并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数据及相关资料汇交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确保底图实时更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定期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备。
第十五条(成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管理规定的设计单位编制,成果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入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与区位、上位规划要求、调整理由、调整内容、技术可行性分析等。调整论证报告应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征求部门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涉及道路线位、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档案管理,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函件、论证报告、专家、部门意见和公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批前公告、批后公布、批准文件等。
第十八条(三把钥匙)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时,启用“三把钥匙”协同监管功能,实现规划调整过程全留痕。市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分管副市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市长、江东新区管理局分管副市长及高新区分管副市长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长)和省测绘局分管领导作为三把钥匙的持有人。“三把钥匙”实施细则参照海口市各片区(含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三把钥匙”协同监督系统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范围内调整应符合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单元规划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用地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公益性用地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村庄建设发展方案的,其成果按程序批复后,纳入控规入库更新。
第二十三条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按“一事一议”和相应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对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抄送:各开发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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