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你单位所开发建设位于海口市府城镇新大洲大道南侧的职工住宅楼项目,有关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4)第 000347 号,至今未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7 号)所明确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为切实解决购房人的“登记难”问题,请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到海口龙华区国贸二横路 11 号国土大厦 15 楼 1507号办公室(联系电话:68513360、65729661)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的,除提交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还需提交承继单位承继或上级主管单位申报事项权利义务的有关材料。
三、建设单位(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机读档案、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五、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六、所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有关材料。
七、该项目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的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备案表、合同、发票、缴款凭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八、如项目尚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材料(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测量图、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核算书)。
九、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则视为不配合开展历史遗留项目化解工作及项目首次登记。我局将执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海 府办规[2022]1 号)文件的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 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并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开展土地评估、规划核实测量等必要的前期工作,所产生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并将依法追缴。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7号)有关规定启动失信惩戒工作。
特此通知。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骆骐骥,联系电话:65801481,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建国路 1 号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山分局402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