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发改委、财政局:
为降低群众登记财产办事成本 ,创一流营商环境 ,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经报市政府同意 ,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实行不动
产登记费“零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 ,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对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政策后登记的项目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继续收费 ,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三年。
(此件主任公开)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