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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60-4/2022-14556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名  称: 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客观、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申报,经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实行分级管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由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由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的学术和技术条件要求,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七条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八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含双学士),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四)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条 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满七年,或被评聘(含认定)为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工作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时间年限可以减少一年。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学历和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三)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参与国家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骨干,且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 
  (五)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十年以上,担任检查员、生产作业组长累计五年以上或在科级及以上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六)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在科级及以上技术岗位工作累计六年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第十二条 中专毕业,聘任在生产一线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六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生,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由职改(人事)部门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认定。具体条件是: 
  (一)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具备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大学本科毕业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的,可认定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博士后期满出站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报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认定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学历满一年后方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下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 
  第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均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职称外语方面的要求,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的,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单位职改(人事)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包括: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四)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文著作、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外语考试成绩或免试证明; 
  (七)接受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破格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评审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需要提供二位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受上级职改(人事)部门的委托,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调整由各单位提出,报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单位自行组建。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认真负责、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一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相应的技术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章 评审与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进行评审时,出席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在听取职改(人事)部门审核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阅审、评议,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得到赞同票数量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按有关规定建立评审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议程、评审对象及数量、评委投票结果等。记录由评审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保密工作。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填写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在评审后一个月内将评审工作报告、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审核表》及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破格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在核准后方可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获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定后即可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复议,且原则上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权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上级职改(人事)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托评审由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委托函。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单位的职改(人事)部门和授权组建的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受理举报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或委员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情节,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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