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6年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规〔2026〕1号),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抄报自然资源部”。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印发了《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8条,包括总体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技术修正、增补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用地机动规模使用要求、详细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主要在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行了部分细化和创新。

(一)细化内容。

1.《实施细则》细化了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一是细化了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的名录清单,明确了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的认定程序及管理要求。二是细化了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依据,明确了对未编制或正在编制详细规划区域内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以独立地块图则作为核发选址意见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三是细化了城镇开发边界外存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要求,明确2022年10月14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城镇开发边界外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要求的可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2.《实施细则》细化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技术修正规定。一是细化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审查报批的程序,明确局部优化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二是细化了城镇开发边界技术修正规定,明确了技术修正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不超过总报批用地面积1%的,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计入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3.《实施细则》细化了增量用地机动规模指标管理要求。一是细化了增量用地机动规模指标落地的报批要求,明确增量用地机动规模落位在已批准地块详细规划范围内的,直接履行报批程序;增量用地机动规模落位区域尚未覆盖详细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可与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同步开展。二是细化了省级机动指标库使用规则,明确使用省级机动指标的具体条件和流程,同时明确相关市县使用省级预留的增量用地机动指标后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年度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实施台账管理。

 

(二)创新内容。

《实施细则》创新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统筹管理机制,明确了单元层级详细规划、地块层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与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

《实施细则》探索实施城镇开发边界奖补政策。根据各市县年度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可从省级机动指标库中奖补相关市县城镇开发边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