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海资规规范〔202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府规〔2024〕8号)第九条“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动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府规〔2024〕8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15号)

《海南省高质量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2〕121号)

《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号)

《海口市做强工业经济二十条措施》(海发〔2023〕10号)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1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打造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包括集聚区的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考核程序等。

(一)集聚区认定条件。一是硬件基础条件良好。场地集中,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良好,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协同办公、科技平台共享、集聚发展的物理空间和场所。二是责任主体明晰。如权属单位和运营单位为多家市场主体,则必须明确各方职责,并指定其中一家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接受联合体申报。申报主体需为在本市生产经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6人,运营管理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服务能力突出。入驻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不少于30家,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每年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公益性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2场次,其中,海洋经济相关专题活动不少于6场;聘任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兼职导师不低于10人。四是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入驻企业年度总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其中,入驻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产值合计不低于40亿元;入驻企业在职员工总数不低于300人。

(二)集聚区认定程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在官网发布申报及考核通知,通过海南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2 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集聚区授牌。

(三)集聚区申报所需材料

1.集聚区申请表;

2.运营计划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运营人员的社保或个税缴纳材料;

6.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集聚区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7.经营服务场所材料(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权属单位和运营单位合作协议等);

8.入驻企业名单及集聚区效益材料(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单位社保);

9.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通知、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总结等);

10.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复印件);

11.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集聚区管理和考核。集聚区应当自觉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协助做好入驻企业的数据统计工作。集聚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每年度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优秀”“良好”的,给予其年度运营奖励最高100万元、60万元。

五、涉及范围

海口市辖区内具备集聚区认定条件、能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有效公共服务支持的载体和场所。

六、执行标准

本办法的奖补及实施事宜按照《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府规〔2024〕8号)和《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海资规海经〔2025〕7号)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注意事项

集聚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间集聚区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度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工作。无故不参与年度绩效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集聚区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府规〔2024〕8号)的有效期届满,《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八、关键词诠释

海洋产业集聚区: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等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围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集聚各类海洋产业基础服务资源,以集约利用和提质增效为目的,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有效公共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以及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