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文件政策解读工作,也为社会公众对文件解读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经测算 “十四五”期间,我市耕地指标需求为耕地数量34299亩、水田规模22056亩。扣除在建土地整治项目预计可产生耕地数量4345亩、水田规模2663亩,较“十四五”期间需求缺口耕地数量29954亩、水田规模19393耕地占补指标压力较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8号)等文件要求,破解我市耕地占补指标“卡脖子”问题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3.《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

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19〕3258号)

5.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0864号)

6.《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琼国土资办字〔2018〕14号)

7.《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8号

三、目标任务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各区政府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项目实施面临的涉农问题,能够进一步挖掘我市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耕地垦造力度,全力保障我市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需求,做到市域自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运作模式及投资收入来源(第一条)

明确以区政府为项目业主单位,市土储中心为项目管理单位,市资规局为项目主管单位。区政府自行选择本级财政投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其中的20%无偿上交省政府、40%无偿上交市政府、剩余40%归区政府作为项目投资收入来源。归区政府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入库当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最近3批次同类指标成交价的加权平均(省级统筹指标的限价不作为参考价)计算亩均价格,由市政府向区政府购买。对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区政府按合同约定拨付归属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投资收入资金。

(二)部门职责分工(第二条)

明确了区政府、市土储中心、市资规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任务分工。

(三)项目报批流程(第三条)

明确了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项目实施及监管、项目设计变更报批、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备案及上图入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环节的报批流程和要求。

(四)适用项目类型及建设内容(第四条)

明确了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及提质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

(五)项目选址要求(第五条)

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要求:一是不存在权属纠纷,二是符合规划用途,三是符合现状用途,四是满足基本交通和灌溉条件,五是补充耕地连片规模不低于50亩,六是不在禁止整治的区域,七是不在限制整治的区域。

(六)规范引进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引进社会资本的指导精神,借鉴省内外的经验做法,结合土地整治涉农矛盾难以解决的实际,提出了引进社会资本的指导意见,包括: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投资收入来源引进社会资本要求等内容。

五、涉及范围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的土地整治项目适用本意见

六、执行标准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要按照《实施意见》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土地整治: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的统称。本实施意见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等单一类型的土地整治。

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类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均可作为社会资本投资主体。

八、有力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我市土地整治项目运作模式及投资收入来源。区政府为项目业主单位,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为项目管理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项目主管单位。区政府可结合本级财政实际按照有利项目推进的原则,自行选择本级财政投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其中的20%无偿上交省政府、40%无偿上交市政府、剩余40%归区政府作为项目投资收入来源。归区政府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入库当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最近3批次同类指标成交价的加权平均(省级统筹指标的限价不作为参考价)计算亩均价格,由市政府向区政府购买。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收入纳入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对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区政府按合同约定拨付归属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投资收入资金。

《实施意见》对各区政府在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过程中对投资主体的类型、确认方式及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各区政府要依法依规选定社会资本方。

《实施意见》明确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职责及分工,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模式,确保土地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