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82次常务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本市土地储备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和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一、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修订本办法十分必要

2018年1月3日原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该办法规定了总体要求、储备计划、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七个部分的内容,对土地储备管理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而原办法在诸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明显滞后;且原办法部分规定脱离实践,还有部分内容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亟需尽快修改完善。

另一方面,随着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加快,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引导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最优配置成为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重点,对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出台符合本市实际情况且具有前瞻性的土地储备办法。

二、深化统筹提升用地效益,修订本办法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储备是一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础性的工作。土地储备在实现城市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建设和保障民生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加强土地储备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是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发展土地制约的迫切需求,是提高土地经营水平、缓解发展资金瓶颈的迫切需求。本办法的修订完善,有利于指导收储工作更加规范化开展,使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管护具体工作有的放矢,引导各部门通过合理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控制指标,确定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并加强供后监管,切实提升本市供应土地的用地效益。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增设了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土地储备管护、用地效益标准制度、监管责任等内容;同时对收储程序、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临时利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亮点是对土地储备计划、收储条件和程序、管护方式的细化规定,以及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用地效益标准制度的确立。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管理的职责分工

原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未发挥作用,予以删除。修改后办法第四条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是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第五条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确保本市土地储备工作有序进行。

(二)增设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报批及调整程序

原办法仅在第七条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出简要规定,在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修改后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报批及调整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满足土地储备管理的要求,有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本市土地储备工作。

(三)明确土地入库储备的条件、情形和程序

原办法未就土地入库储备的条件做出要求,收储程序规定较为简化。为了加强收储管理,修改后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土地入库储备应当符合的条件;第十条细化了应当进行土地储备的情形;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储程序,第十三条对以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程序进行了步骤分解;第十四条对有偿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作出统一规定,更利于实践操作。 

(四)完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增加储备土地管护的规定

原办法仅规定了土地整理单位的选取方式,对前期开发整理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更未涉及储备土地的管护。修改后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内容,明确要求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前期开发应当完成储备土地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对前期开发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弥补了土地储备管护方面的空白,使管护主体、管护方式、管护责任均有法可依,有利于改变储备土地“重收储轻管护”的局面。

(五)建立用地效益标准制度,加强对储备土地供应的管控

原办法规定的储备土地供应较为原则和笼统,已经无法满足自贸港新形势下的土地管控要求。修改后办法第二十三条首次通过规章确立用地效益标准制度,各部门合理制定供地指标并加强供地后管控,有利于政府引导下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提升土地效益。

(六)确立储备土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原办法对储备土地的登记未作出规定,不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修订后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当办理储备土地的登记手续;出库供应时,再办理相应的储备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七)强化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

原办法有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的规定与《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的规定不符,且未明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无法有效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用途。结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及政策,修改后办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渠道;第二十七条明确限定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十八条提出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项目预、决算制度的要求,以加强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

(八)建立土地储备的监管体系

原办法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责任未予明确,修改后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从信息化监管以及部门监管两个角度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监管体系,以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