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途径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答:可以通过不动产查询窗口、自助查询机、“海口市不动产云登记平台”APP、“海易办”APP、“椰城市民云”APP等途径免费自助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出具不动产信息证明。自助查询结果效力等同于窗口出具的查询证明。

2、持有香港(澳门)身份证件,可以在线上查询吗?

答:不可以。因目前系统“人脸识别”核验匹配仅支持二代身份证信息,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军官证、护照等的人士,可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就近选择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工服务窗口现场办理查询。

3、我有曾用名,可以在线查询到曾用名名下不动产信息?

答:可以。“海口市不动产云登记平台”手机APP已上线“手输曾用名”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功能。在线查询时,在输入本人身份信息后,再选择输入“曾用名”,查询结果证明将一并显示本人名下(含曾用名)不动产信息。

4、委托他人代办,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以下两种途径:

1.提供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经公证)、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提供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过公证),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持国外证件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5、不同主体可以查询的信息是一样的吗?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不同的申请主体所能查询到的信息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适用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2.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或者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且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的登记结果。

3.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构成利害关系,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6、律师如何查询登记资料?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两种途径: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权利人委托律师,凭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查询权利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委托律师,凭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原件,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2.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