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权证上的名字是我的曾用名,怎么换证?    

答:权利人携带有记载曾用名的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就近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业务办理。

2、我在看房或与卖方(产权人)协商交易时,想要了解房屋的登记信息,我如何查询?

答:为防范交易风险,需要了解房产的自然状况的,可下载“海口市不动产云登记平台”或“海易办”手机App,点击首页的“产权查询”,按照系统提示输入产权证号及权利人姓名,即可查询该房屋有无查封、抵押、房屋面积等自然状况。

3、我的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土地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答:在不动产无查封等限制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发,不动产权利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4、不动产办理完继承(受遗赠)公证后,过户事宜要如何办理?提供什么材料?

答:如不动产已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我中心将根据《公证书》中确定的继承人给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相关继承人可持继承权公证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到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5、离婚后房产过户可以单方持离婚协议办理登记吗?

答: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是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当事人双方一起到场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