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上位法修改需要,我局于2018年启动《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修改工作,2021年5月,市政府将《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修改列为2021年政府规章审议项目。2022年1月13日,市政府第十六届第182次常务会表决通过《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2022年2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近日,司法部提出该《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中的第10条规定与《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不一致,要求做出修改。由于制定《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所依据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已于2023年1月3日失效,自然资源部尚未发布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导致《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失去上位法依据,如现阶段再次启动修改可能会与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生冲突。根据市政府规章清理要求,我局建议先行废止《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现按程序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30天;公告意见反馈发送至电子邮件:406159431@qq.com ;联系人:林先生;电话:68723741。

附件:关于废止《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政府规章的说明

              
                        
           2023年2月9日

关于废止《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政府规章的说明

为切实解决现行政府规章中存在的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违背的问题,经清理,拟决定提请市政府审议废止《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政府规章。现将废止理由说明如下:

由于制定《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所依据的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以下简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3日失效,自然资源部尚未发布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导致《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失去上位法依据,建议废止《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的背景是2018年1月3日,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联合印发了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地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从全方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应上位法修改和社会发展需要,我市经修订发布现行《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其中主要条款均系对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失效后,《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主要条款失去上位法依据。

二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失效至今,自然资源部尚未发布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如现阶段再次启动修改可能会与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生冲突或无法满足新的要求。

三是《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有关土地储备的情形、收储程序、储备土地整理和供应等实体性规定在《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月4日修正)已有规定,《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废止后,不影响我市根据《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待自然资源部出台新的规定后,我市再结合实际情况就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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